上海某网红骗取复旦大学硕士两千万豪宅后嫌男方太矮分手近日有媒体报道,上海某网红博主骗取男子购置外滩豪宅作为婚房并在购房合同上填写女方名字后,就因嫌男方太矮而分手。整套豪宅共计花费2300万元,房子是我出的钱,是我买房子!全款!在爆料视频中看到,该网红因分手后霸占豪宅被男方当面追问,整个人理屈便只能双手紧抱胸前不敢反驳。

8月20号,该网红偷偷带律师欲强行收房,被男方发现后上门讨要说法。女方随即喷射不明化学液体,造成男方上身溃烂,右眼视力仅剩0.2,而目前男方也已经报警处理,并在医院接受进一步的治疗。事情已经发生至此,在同情男当事人的同时,也想提醒谈恋爱找对象还是要睁大眼睛,防止上当受骗。大家对于这件事怎么看待?一起评论出来吧。

因为第一次买卖还没有过户,付款入住人的利益可能得不到保障.因为产权未转移,第二次借款抵押可能无效,因为未进行抵押登记.。1,房产抵押应办理抵押登记2,抵押期间出卖,应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买家该房屋已经抵押,否则买卖无效3,如果两次抵押均办理抵押登记,出售所得房款,按比例进行偿还如果一方办理抵押登记,一方未办理,先清偿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剩余再清偿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债务。

1、银行的抵押权如没有进行登记,抵押合同无效;如进行了登记,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2、银行抵押权未登记的情况下,购房人购买房屋也存在登记与否的问题,登记了,购房人获得房屋产权,后续的抵押权无法设立;若无登记,则后续抵押有可能获得登记并取得抵押权,购房人利益必将难以保障。银行抵押权合法登记情况下,购房人显然无法顺利获得房屋产权,而后续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仍有可能成立。

通常情况下,市民在买卖房产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房产纠纷问题,整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纠纷案例,给网友作为参考。此篇文章中会让购房者了解:我国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如果房屋未依法登记领取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房屋转让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市民在买卖房产过程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房产纠纷问题,整理有关土地使用权方面的纠纷案例,给网友作为参考。
【案情】2006年12月,隆林各族自治县的王某把参加单位房改购得的一套住房转让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住房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当天,李某把购房款4.3万元付给了王某,王某则把房产证交给李某,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08年2月,李某和王某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的格式合同。
转载请注明出处获嘉县文昭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 上海购房包装纠纷案例分析